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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化内镜学分会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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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为中华医学会消化内镜学分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 Society of Digestive Endoscopy,缩写为CSDE。
◇ 第二条 中华医学会消化内镜学分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国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国医学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组织广大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执行国家发展医学科技事业的方针和政策。崇尚医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医学科技工作者的业务水平,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医学科学技术队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医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我国人民的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本会依法维护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
◇ 第四条 本会贯彻执行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和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围绕国家各个时期的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和卫生工作有关任务开展工作。坚持科教兴国战略,树立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的思想。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发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医学基础理论与医疗预防实践相结合。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加强中西医团结合作。发扬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优良传统
◇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医学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学会机关挂靠在卫生部。
◇ 第六条 本会会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42号,邮政编码:10071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医学科技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探讨和科学考察等活动,密切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 编辑出版医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期刊,图书资料及音像制品。
三、 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组织会员和其他医学科技工作者学习业务,不断更新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医学科学技术业务水平。
四、 开展多渠道、多种形式的医学卫生科普宣传、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五、 发展同国外医学学术团体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国际学术交流。
六、 开展医学科学技术决策论证,提出医药卫生科技政策和工作方面的建议。
七、 开展医药卫生科学技术的咨询服务活动,举办医药卫生科学技术展览,大力推动医学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八、 评选和奖励优秀的医学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宣传、奖励医德高尚、业务精良的医务人员。
九、 向党和政府反映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医师的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十、 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十一、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医学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医学科技活动中成绩优异的会员,以及在学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学会工作人员。

第三章 会员

◇ 第八条 本会设会员、专科会员、资深会员、团体会员、名誉会员五类会员。
◇ 第九条 各类会员条件: 凡承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会员条件之一者,均可自愿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会员 1、 高等医学院校毕业,获得(执业)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以上职称者。 2、 从事与医学有关学科的工作,具备以上相应技术职称者。 3、 科学技术其他方面的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以上二项条件之一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 第十条 入会程序: 会员由本人提交申请书,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由本会委托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和入会程序经常务理事会审批,并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和本会备案。 港、澳、台地区要求加入本会者,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入会手续。
◇ 第十一条 各类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 1. 权利 (1) 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享有对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 优先参加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组织举办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并优先选派出席有关的国际学术会议。 (4) 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并优先取得本会或所在专科分会的学术资料。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 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 (2) 执行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3) 参加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4) 按期交纳会费。 (5) 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或接受委托依法募集资金。 (6)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 第十二条 各类会员证书或聘书均由本会统一印制。会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动工作时,须办理会籍转移手续。
◇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发证单位,并交回会员证书。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及有关专科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书。对其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者,须经审批其入会的省级分会或本会有关组织机构讨论通过,予以除名,并追回会员证书或聘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委。 三、推举主任委员。 四、审议批准上届常委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通过提案和决议。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经常委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但延期召开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 第十七条 常委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三年。
◇ 第十八条 常委会职权: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类会员的除名。 七、审批年度学术计划和工作计划。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第十九条 本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未曾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 第二十条 本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常委会中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 第二十一条 本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以及常委会会议。 二、代表本会签署有关对外重要文件。 三、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四、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之间的工作。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二、国内外个人或单位、团体的捐赠。 三、中国科协和卫生行政部门拨款。 四、有关部门资助。 五、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学会基金。 七、利息。 八、其他合法收入。
◇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管理:
一、 本会实行常委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经费收支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科技社团的财经法规和制度。 二、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财务审计制度,保障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 四、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以及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五、 本会在理事会换届改选或更换法人代表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六、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审计组织对基金进行财务审计。
◇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 第二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进行修改,须有十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经常委会研究同意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 第二十七条 本会修改章程,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须在15日内报请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卫生部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终止须由理事会提出,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卫生部审查同意,到民政部办理注销手续后方可生效。
◇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和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